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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新时代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文物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21-10-21 03:08潇湘晨报官方百家号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赵栋梁


  刘某与新时代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文物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居民委员会有权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选聘临时物业公司


  一、基本案情


  新时代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新时代社区居委会与人文物业公司签订《新时代小区临时物业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人文物业公司为涉案时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刘某系该小区12幢3单元6层东北号业主,其起诉请求:确认新时代社区居委会和人文物业公司签订的《临时物业委托服务协议》无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涉小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居民委员会与人文物业公司签订《新时代临时物业委托服务协议》,委托人文物业公司对小区临时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并无不当,关于该协议系非法协议的主张不成立。如案涉小区业主不同意人文物业公司对小区继续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可以依法更换、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仍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在居民委员会是否具备选聘物业公司的职能上,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认定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具有一定管理职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小区物业公司为业主临时为业主提供服务。


  对于居民委员会与人文物业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小区临时物业委托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该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三、典型意义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因此,居民委员会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小区事务进行一定的管理,如选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初衷是为小区业主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有利于广大业主的利益。


  本案例肯定了居民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为辖区内小区临时选聘物业公司的行为的有效性,对于维护小区的秩序维护、和谐稳定,居民的安居乐业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是推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的具体实践。


  案例索引


  一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3868号民事判决


  再审审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1375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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